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轮换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活动。
第三条 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于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省本金费用,提高轮换效率。严格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等量轮换方式,特殊情况下经区管委会批准方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
第五条优化储备品种,积极探索完善“储加结合”等轮换方式,减少轮换差价,提高轮换效益。
第六条储备粮承储企业应该依据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联合下达给储备粮承储企业。轮换计划应当抄送农发行平潭分行。
第七条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参考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5年、玉米2年、食用植物油2年。
第八条粮油储存品质指标已接近“轻度不宜存”,应当提出轮换申请,尽快安排轮换出库;对“重度不宜存”的粮油,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
第九条达到或超过参考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仍宜存能够继续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年限,储存期间应当加强质量监测。
第十条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轮换计划有序组织轮换。确需调整轮换库点及数量的,须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如需调整储备品种,须经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时限由区管委会确定。
第十二条储备粮轮出后应当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储备粮各月末实际库存不能低于储备规模的70%。
第十三条储备粮分批次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允许超出6个月。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服从宏观调控管理要求延长或缩短轮换架空期。在轮换架空期内不能完成轮入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十四条储备粮轮换通过公开竞价交易或直接收购方式来进行,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公开竞价交易的,应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来进行。储备粮轮换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五条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加强轮换进度管控,严肃协议管理,督促轮换中标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履行约定。如未按协议如期履约的,应按协议有关条款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储备粮必须严格实行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承储企业法人代表负总责,粮库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保管员、检验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储备粮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对入库粮食必检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储备粮入库平仓后,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验收检验。
第十八条轮入的储备粮原则上应为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品质衡量准则,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因特殊情况无入最近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须报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方可轮入非最近生产季生产的粮油,但各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一定要符合前款要求。
第十九条在参考储存年限内的储备粮轮换出库,出库前应当由承储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超过参考储存年限、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二十条在粮食轮入时,承储企业应索取、查验、保存由供货公司可以提供的随货同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报告(3个月有效期内),并以整船或整车为一个检验单位做仓前质量、品质预检。同时可采用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验证的方法对重金属镉指标进行筛查;稻谷、小麦检验项目为国家规定必检项目。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入库后检验结果达到国家标准承储企业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地方储备粮轮换入库数量、质量验收。
第二十二条储备粮轮换的出入库成本由区农业农村局核准后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批。储备粮的轮换出入库成本一经核定,相关单位部门和承储企业一定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储备粮轮换出入库成本。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轮换出库价亏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不足部分按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拨付。
第二十四条储备粮轮换入库粮食货款及相关联的费用,由承储单位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潭分行申请贷款,先贷后核,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入库验收合格后,入库成本及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所需贷款额度,由区农业农村局核准后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批,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储备粮轮换的统计处理依照国家和福建省粮油流通统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通过地方储备粮、商品粮油等统计月报,及时反映粮油轮换情况。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每周向区农业农村局上报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出和轮入库点、品种、数量等。年度轮换计划执行结束,应当上报轮换架空期、入库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农发行平潭分行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利息费用、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做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计划如期完成。区财政金融局应当按照财政财务规定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规定使用。农发行平潭分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储备粮油台账管理系统建设,实时反映储备粮库存和出入库情况,及时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和库存数量、质量情况。
第三十条储备粮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作出提醒,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轮入储备粮不符合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标准,或者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第三十一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相关经营行为,应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金融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潭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潭分行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岚农联〔2020〕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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